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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企业改制中切实维护好农村信用社贷款债权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4〕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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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企业改制中切实维护好农村信用社贷款债权的通知

              (湘政办明电〔2004〕16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有效防范农村金融风险,确保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顺利进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企业改制中切实维护好农村信用社贷款债权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增强维护好农村信用社债权的责任感。农村信用社是由农民入股的地方性合作金融机构。逃废悬空农村信用社债权将严重侵蚀农民的股金和存款,损害农民的利益,并将直接影响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逃废农村信用社债权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从做好“三农”工作的大局出发,在涉及到农村信用社债权企业的改制中,切实维护好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二、采取措施,严防在企业改制中逃废农村信用社债权现象的发生。一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企业改制中借改制之名行逃债之实的不法行为要坚决制止,不得为其办理改制审批和登记手续。在企业改制中要坚持“全额认债,债随物走,抵押优偿,依法落实,保证清偿的原则。二是对涉及到农村信用社债权的企业改制,当地政府要通知农村信用社直接参与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改制方案制定及清算处置。对改制中没有清偿和落实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要重新落实债权债务关系,或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接原有债务。三是凡涉及农村信用社债权的企业改制,资产评估报告书须经资产所有者和农村信用社的主管部门认定。在农村信用社有抵(质)押物的改制企业,其抵(质)押物的处置必须经农村信用社同意,处置所得款项农村信用社优先受偿。对未办理抵(质)押的改制企业固定资产,只要是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购置的,处置时应视同为在农村信用社的抵(质)押物办理。对确实无法偿还贷款的改制企业,可由农村信用社将其土地、房屋、设备、经营权等资产以捆绑盘活等多种形式进行盘活清收。

  三、加大力度,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清偿债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特别是执法部门,要大力帮助和支持农村信用社制止和打击逃废、赖债行为,大力帮助和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党政机关和干部各类非农性质的逾期欠款,对经催收逾期不还者,要公开曝光,依法处置。对农村信用社接受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到期欠款,要按照有关承诺落实责任,加大催收力度,防范和化解风险。各级司法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农村信用社收贷诉讼结案率和执行率,使农村信用社贷款债权在企业改制中得到合法有效保护,保证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有良好的外部环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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