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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人社[200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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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厅
冀人社[2009]72号

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1、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统筹,要遵循如下原则:立足基本保障,低水平起步,通过统筹共济方式,合理分担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
        2、各统筹地区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统筹工作,可以从群众反映负担较大的门诊多发病、慢性病或大病做起。门诊统筹可以单独设立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具体办法可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确定。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所需费用应从现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列支;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不建立个人帐户。
        4、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各统筹地区要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将更多的门诊多发病、慢性病或大病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统筹支付范围。
        附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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