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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冀人社办[200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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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冀人社办[2009]56号

关于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需要,统一掌握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配置标准,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工伤职工上肢与下肢大腿同时缺失、双大腿缺失的,在配置辅助器具时,支付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50%。
        二、工伤职工上肢与下肢小腿同时缺失、双小腿缺失、双上肢缺失的,在配置辅助器具时,支付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30%。
        三、工伤职工按规定配置轮椅的,同时配置拐杖、拾物器、轮椅桌、坐厕椅、洗澡椅、防褥疮坐垫。
        四、工伤职工配置下肢假肢的,同时配置拐杖,年满70周岁时可增加配置轮椅。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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