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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3〕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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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劳动争议处理
【分类细目】 人民法院诉讼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 2003.03.20
【实施日期】 2003.03.20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题】 关于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号】 劳社厅函〔2003〕180号
【主题词】 法律 农民工 函
关于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你们关于农民轮换工能否适用《劳动法》,发生工伤事故能否适用《企
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予以赔偿问题的征求意见函收悉。经研究,我们
认为:
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包括农民轮换工),应当适用《
劳动法》。发生工伤事故的,应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
发[1996]266号)。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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