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改制 >> 文章正文
河北廊坊调整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2006-1-1]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河北廊坊调整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
发布时间 : 2007年01月04日     文章来源 : 河北国资委 
 
 

河北廊坊调整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

    廊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就国企改制职工转换身份、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作了如下规定,“改制后企业原劳动关系主体发生变化,职工转换身份,由改制前企业发给经济补偿金,按其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行政区域企业人员上年度月均社会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发。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职工不再保留原有身份”。此项规定自执行以来,对平稳推动廊坊市国企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

    2005年以来,由于下列因素,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需进行调整。一是“企业人员上年度月均社会平均工资”因统计口径发生变化,已不再作为统计指标,出现实际操作与统计口径衔接脱节问题。二是企业职工构成的特殊性,造成数据人为性变化,不能如实反映职工收入增长的实际情况。三是全省11个地市国企改制中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除石家庄市外,廊坊市高居第二位,且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随全市企业上年度月均工资的变化而增高,致使职工转换身份支付经济补偿金差距将会逐年加大,造成企业间不平衡,职工间攀比,容易引发矛盾隐患。

    基于上述原因,借鉴秦皇岛、邢台等市国企改制统一时间、统一标准的做法,廊坊市政府对全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转换身份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进行了调整。自2006年1月1日起,市属国有企业改制,职工转换身份,按其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988元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发。若国家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或全市企业工资发生重大变动,再行调整。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福利处..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本..
·关于邯钢严重违规办理职..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