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企业裁员职工买断工龄是否享受失业保险救济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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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厅 |
【颁布日期】:1998-6-15 |
| 【法律文号】:鄂劳函[1998]159号 |
【执行日期】:1998-6-15 |
| 关于企业裁员职工买断工龄是否享受失业保险救济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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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劳动局:
你局所属就业处《关于企业裁员、职工买断工龄是否享受失业保险救济的请示》收悉。经请示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国有企业对下岗职工采取买断工龄的作法弊多利少,不能作为下岗分流的措施;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现行失业保险文件的有关规定,买断工龄人员不属于享受失业救济的对象,请你们督促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尽快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搞好对下岗职工的托管工作,加大力度实施再就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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