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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裁员职工买断工龄是否享受失业保险救济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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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6-15
【法律文号】:鄂劳函[1998]159号 【执行日期】:1998-6-15
湖北省劳动厅
鄂劳函[1998]159号
 

 

关于企业裁员职工买断工龄是否享受失业保险救济的复函

  宜昌市劳动局:
  你局所属就业处《关于企业裁员、职工买断工龄是否享受失业保险救济的请示》收悉。经请示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国有企业对下岗职工采取买断工龄的作法弊多利少,不能作为下岗分流的措施;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现行失业保险文件的有关规定,买断工龄人员不属于享受失业救济的对象,请你们督促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尽快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搞好对下岗职工的托管工作,加大力度实施再就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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