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秦市未参保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了。日前,记者从秦皇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秦市已经开始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同时,如果企业在2009年12月底以前补缴养老保险费,还可以享受适当的减收滞纳金优惠政策。
■可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可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包括:未参保人员、整体未参保单位、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中断缴费人员。
同时4类集体人员也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期间中断缴费人员;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自实行个人缴费起一直未参保缴费,现企业已经灭失,本人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年龄人员;由于终止劳动合同,按国家和省规定一次性结清有关保险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人员;已经破产终结的企业职工。
■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
补缴不同期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着不同的补缴基数: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的,以199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补缴1990年1月至1995年12月底期间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1996年1月以后养老保险费的,可选择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补缴。
按照规定,未参保人员、整体未参保单位、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中断缴费人员缴费比例为企业职工当年缴费比例。其他情况人员补缴,缴费比例为20%。
■补缴养老保险费流程
企业或个人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先由企业核定补缴人员基本情况,公示后填写相应表格,携资料到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市本级企业或个人到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处养老保险申报科)审核,经初审及复核后,市本级企业或个人到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处养老保险申报科办理补缴手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审批后需确认补缴信息,打印《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表》,企业或个人持《补缴表》到地税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后7日内持《税收通用缴款书》和《补缴表》到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财务部门进行到账处理。
未按规定时间到地税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视为自动放弃补缴资格。
■减收滞纳金的优惠比例
据秦皇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负责人介绍,在2009年12月底以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将可以享受适当减收滞纳金的优惠政策。其中,补缴1986年至1995年底期间的减收60%滞纳金;补缴1996年至2000年底期间的减收70%滞纳金;补缴2001年至2005年底期间的减收80%滞纳金。2010年1月1日以后补缴的,不再享受减收滞纳金的优惠政策,但补缴个人缴费部分的补缴利息不得减免。同时因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由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或经审计、监察、稽核发现问题责令补缴的,不得减收滞纳金。(记者张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