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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 陈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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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好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 陈良

      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是一种特殊的企业退出机制,它虽然也按企业破产的法律程度进行,但通过国家给予一些特殊政策,使关闭破产进行的更顺利,工作更稳妥。因此,我们要全面准确地理解中央的政策精神,继续做好企业关闭破产中的职工养老保险工作,为产业结构调整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服务。

      一、养老保险工作在企业关闭破产中的作用

      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继续推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深化劳动用工、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分流企业办社会职能,创造企业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任务,也指出了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是一项长期工作。只要涉及人员问题,就要有养老保险工作。

      (一)职工提前退休减轻了人员安置的压力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对不适应市场发展的企业,可以有很多处置形式。如改制、改组、改造、兼并、收购、引资等等,但有些企业,如资源枯竭的煤炭、有色金属等矿山企业、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只有实施关闭破产。198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94年以来,国务院相继下发《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文件等。这些法律法规,从法理上搭建起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企业退出机制,使企业关闭破产力度不断加大,产业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与此同时,在企业关闭破产中,我们首先要面对人的问题。人是企业的创造者,也是企业的依存者,更是最活跃的因素,当职工赖以生存的企业将不复存在时,人员安置就成了最突出的矛盾和最重要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地处深山、没有城镇依托的企业,关闭破产后职工很难实现再就业。在这种情况下,提前退休就成了较为稳妥地解决办法。国家在严格控制提前退休的政策原则下,仍然出台了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可以提前退休的政策,使一大批再就业困难的职工提前进入养老保险安全网,对缓解人员安置的压力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据我们对已破产终结的49户煤炭企业有关情况统计,其中提前退休为75657人,占安置职工总数的25%。按静态口径计算,一个职工提前5年退休,将提前支付养老金3.6万元,同时减少缴费1万元,合计影响基金收支4.6万元。1999年以来,关闭破产提前退休已达164万多人,累计影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750亿元。

      (二)社会统筹机制承担了关闭破产企业应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是现收现付的运行机制,基本靠企业和在职人员缴费,来支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企业关闭破产后,缴费主体已不复存在,无疑要加重了养老保险基金的负担。为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出台了中央关闭破产企业按职工年工资总额的25%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由中央财政拨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这项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关心,是国家为企业关闭破产 直接付出的改革成本。这一政策设计的初衷,是预想关闭破产企业职工能有一半实现再就业,会形成新的缴费能力,可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但实际上,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很难有一半实现稳定的再就业,已经再就业的缴费能力也很低,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充作用非常有限,由此形成的基金缺口,还要靠社会统筹机制来负担。5年来,中央补助地方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资金1300亿元,很大一部分被用于了支付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三)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使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权益得到了保障

      企业关闭破产时,提前退休毕竟是有一定条件的,多数职工还要等到将来符合条件时才能退休。但今后到年龄的人员还能不能退休领取养老金,无疑是职工非常关心的问题。而传统的退休保险制度,就象现在机关事业单位那样,人人都是以单位为依托的,一旦离开单位,不管你原来工作了多长时间,就没处去办退休手续,无法再享受养老待遇。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就较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今后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不管你有没有单位,什么时候退休,社会保险关系都能接续,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这样,职工就没有了后顾之忧,从而减少了他们离开企业的阻力,促进了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说,养老保险是产业结构调整和市场经济运行的一项重要制度。

      二、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的主要政策

      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政策,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提前退休政策。我国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中,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特殊工种岗位,男55岁、女45岁可以退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中规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50岁,女45岁可以退休。这些政策关闭破产企业都可以执行。在此基础上,国家对关闭破产企业专门规定了一些政策:一是凡经国务院批准的关闭破产企业职工,都可以提前5年退休;二是资源枯竭的煤矿、有色金属矿、核工业铀矿和黄金矿关闭破产的特殊工种职工,可以提前10年退休;三是地处深山、职工再就业困难的中央军工企业(原国防科工委[1984]计研字第1239号文件确定的名单中未实施三线调迁的企业)关闭破产的特殊工种职工,也可以提前10年退休。

      关闭破产企业提前5年退休的政策,最早见于《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先在全国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实行,然后扩大到所有经国务院批准的破产计划项目。近年来,随着原中央所属资源枯竭矿山等企业关闭破产力度的加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等文件,又出台了最多提前10年退休的政策,并逐步扩大到地处深山的中央所属军工企业和地方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

      (二)养老金发放。按《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3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171号)规定,对因企业破产提前退休和企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的人员,每提前退休1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及各种补贴)×(1-提前退休年龄×2%)+个人帐户养老金。

      提前退休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但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对因从事特殊工种而提前10年退休人员,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内,不扣减基本养老金。

      (三)预缴养老保险费。国阅[1999]33号和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企业关闭破产,要一次性预缴养老保险费用,标准是按企业职工年工资总额的25%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并拨付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央财政按上述标准补助后仍有缺口的,纳入中央财政对地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范围统筹解决。其中,对按中办发[2000]11号文件政策执行的企业,破产5年后的资金缺口,由中央统筹研究解决。

      《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规定,对于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帐户资金后,社保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记录,职工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四)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等文件规定:(1)凡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破产企业职工,在与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职工被其他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和从事个体工商职业的,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破产企业职工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其退休时,其破产安置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安置后继续缴费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3)破产企业职工失业后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已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4)企业破产后,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异地再就业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个人帐户基金。如果职工跨统筹范围再就业的,应相应转移个人帐户基金:一是个人帐户中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累计本息;二是自1998年1月1日起记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辽宁省试点后个人帐户规模缩小,从辽宁省转入其他省区市的,个人帐户按11%的帐户规模放大后转出,即转出额=按试点办法记帐的个人帐户基金累计储存额×11/8;从其他省区市转入辽宁省的,按11%的帐户规模据实转出。(5)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招用破产企业职工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为其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个人缴费仍由本人负担。

      三、需要强调的几个问题

      企业关闭破产是一项难度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要从深化企业改革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统筹安排、积极稳妥、严格把关、精心操作。具体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制定好职工安置方案。按照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2003]4号和劳社部函[2003]35号文件要求,关闭破产企业要制定好职工安置方案,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审核职工安置方案。包括企业离退休人数、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离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落实等情况。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险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能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

      (二)严格把好退休审批关。(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退休审批工作,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必须按规定申请办理退休。正常退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特殊工种和因病退休,由市(地)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按国家关闭破产政策提前退休以及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养老保险业务的企业职工退休,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2)对申请退休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应与有关部门共同核实,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3)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及时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做出鉴定结论。鉴定标准仍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4)》执行。(4)职工申请按从事特殊工种办理退休,必须是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必须达到国家有关从事特殊工种实际工作年限的要求: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满9年;从事 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

      (三)做好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按中办发[2000]11号等文件规定,关闭破产矿山的离退休人员全部交由地方统一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管理,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企业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后,矿山可安排少量职工骨干组成专门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负责矿区离退休等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并逐步向地方社区管理机构过渡。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人员数量按关闭破产矿山离退休人员千分之六的比例核定,但一般不少于5人。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的人员工资和日常支出费用,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妥善移交社会职能单位。按中办发[2000]11号等文件规定,关闭破产矿山所办的学校、医院、公安、消防、供水、供电等生活和公用服务单位,其设施和职工成建制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所需费用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这些单位中,按全国企业破产领导小组[2000]33号文件规定,只有随同矿山破产同时撤销的矿办职工大学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可以 执行关闭矿产矿山全民所有制职工提前5年(男55周岁,女干部50周岁、女工人45周岁)退休的政策。其他成建制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的生活和公用服务单位职工,不能执行关闭破产矿山全民所有制职工提前退休政策。矿办学校移交是要将他们纳入地方教育体系,教师改为执行事业单位的政策,待遇往往要比在企业高,因此他们都希望去。但在实际执行中,有的地方只考虑财政困难不想接收,甚至为这些人员按关闭破产政策办理了提前退休,因而引发了不安定问题。这说明,各地一定要严格按政策办事,以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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