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通知,从2010年1月开始至年底,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通知规定,原五七工、家属工2009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前在我省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2009年底年满55周岁以上的女性及年满60周岁以上的男性,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目前五七工、家属工的单位或承办单位仍存在的,由单位提供其身份的原始材料;单位或承办五七工厂的单位已灭失的,由本人提供能证明其本人从事工作的原始资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由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缴费额度根据不同周岁年龄分为高标准和低标准。年龄越大,缴费额越少。参保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固定待遇。其中按高标准缴费的,月基本养老金为485元;按低标准缴费的,月基本养老金355元。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其他待遇按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项目和标准计发。
通知规定,缴费额度的20%由原单位或承办五七工厂的单位负担,如单位效益较好可多负担一些。对于原单位或承办五七工厂的单位均已灭失的,由五七工、家属工个人全额缴纳所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