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传贤与淮南奥迪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田民一初字第586号
原告张传贤,男,1941年5月4日生,汉族,本市人,大专文化,淮南市奥迪化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退休工人,
住该公司生活区白楼3层西户。
被告淮南市奥迪化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田家庵区田东。法定代表人李树淮 董事长。
原告张传贤诉被告淮南市奥迪化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市奥迪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传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市奥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传贤诉称,1996年8月从被告单位退养,月领取退养工资487元,1998年6月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的退养工资,至2001年8月,累计18 393元至今没有给付。2001年7月原告办理退休手续时得知,被告将已扣除的应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没有按时上缴,被告以没钱为由让原告垫付,方能办理退休手续,原告为此向市社保局缴纳了3 982、20元这笔本应由被告支付的款项后,才得以办理退休。此外,1997年9月原告参加单位股份制改造,向被告交纳股金3千元,被告至今没有退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三笔款项计25 375、20元。
被告市奥迪公司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市奥迪公司是原淮南市电化厂1997年9月实行股份制改造后设立的企业,张传贤1996年8月从淮南市电化厂办理内部退养后,仍参加了单位的股份制改造,并交纳了3千元股金,同时继续领取月退养工资487元,张传贤与市奥迪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1998年6月起,市奥迪公司开始拖欠发放张传贤退养工资,至张传贤办理退休的2001年8月,累计拖欠18 393元,此笔欠款由市奥迪公司于2003年3月7日给张传贤出具证明并由公司财务挂帐(挂帐单据号007420,挂帐时间2003年3月11日)。由于市奥迪公司未替职工向市社保局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导致张传贤不能顺利办理退休手续,张传贤经征得市奥迪公司同意,向市社保局垫付了本应由市奥迪公司缴纳的养老保险金3 982、20元,市奥迪公司将张传贤向市社保局缴纳收据收入公司财务挂帐(挂帐单据号007139、007567;挂帐时间分别为2001年5月24日、6月25日)。张传贤向市奥迪公司索要拖欠的工资、垫付的养老保险金未果,向淮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3月18日以张传贤“超过申诉时效,股金不属受案范围”,作出《淮劳仲不字(2003)第1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张传贤于200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市奥迪公司视本院合法传唤于不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其放弃抗辩,况原告张传贤所举证据足供采信,被告市奥迪公司应该给付拖欠原告张传贤的工资以及由原告张传贤垫付的养老保险金。因股份制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利益皆由全体股民承受,原告张传贤追索股金的请求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保险金不是同一诉,不属于本案受理范围,故对原告张传贤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告诫企业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淮南市奥迪化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张传贤工资款18 393元,垫付的养老保险金3 982、20元,合计22 375、2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150元,由被告淮南市奥迪化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鲁仕林
审 判 员 郑小明
审 判 员 曹祝平
二00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锁进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