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冯万超 陈敏——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解决劳动争议的影响 |
|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
| 作者: 来源:
阅读:
|
|
|
冯万超 陈敏——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解决劳动争议的影响
|
|
2008年11月25日 17时27分
|
| |
我国自1987年7月31日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恢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后,1993年制定了《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特别是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一步确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以及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有权要求解决的途径。重点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劳动法律法规的出台,维护了正常的劳动关系,对于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以及经济结构和就业方式的变化,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争议案件日趋复杂,争议内容多样化。由于按已有的劳动法律法规处理劳动争议的周期较长,劳动者维权的成本较高,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仲裁法》)。从我国以上劳动法律法规的先后出台,可以看出我国在不断加大对合法劳动关系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以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了解决劳动争议的三条途径,即:调解、仲裁和诉讼。当事人可以选择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选择不经过调解就直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当事人申请调解,只能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这三条途径中,仲裁不必经过调解程序,只要当事人不愿意申请调解,而愿意申请仲裁,当事人就可以不经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而当事人要想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劳动争议,就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且在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程序是进入诉讼程序的一个前置条件,即未经仲裁程序,不能进入诉讼程序。任何一方当事人未经过仲裁要向法院起诉另一方,法院都不会受理。当事人坚持要求起诉的,法院将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就是说不能向其他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扩大了调解劳动争议的主体范围,将《劳动法》解决劳动争议只能申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增加为除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外,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也可以调解。方便了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更有利于将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该条规定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六十日。即是说发生劳动争议超过六十日后,当事人再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不会受理。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再要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未经过仲裁,法院也就不会受理当事人的起诉。不经过劳动仲裁,当事人也就丧失了向法院起诉的诉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该条规定延长了《劳动法》对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将原申请仲裁的时效由“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改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延长了305天。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该条规定,只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五日内对当事人提起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提起诉讼。而《劳动法》规定只有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扩大了劳动争议纠纷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渠道。防止了过去由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消极作为,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发生。由于过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人员多数不是专业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要仲裁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就要请非专业的仲裁员参加仲裁,同时,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要付给被请的非专业仲裁员报酬。过去仲裁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要收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件还有一定的积极性。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这一规定虽然对减轻当事人负担,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积极的作用,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既少资金来源,工作量反而增大,就可能因此导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人员少,案件多为理由而消极作为。因为消极作为既可以将劳动争议纠纷挡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外,又未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反还能使当事人的劳动争议提前进入司法程序。现在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多,有的一个私人企业少则几件、几十件,有的企业甚至上百件劳动争议案件。在当前,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应接不暇,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纠纷案件,有的十分复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力量不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也可能有的当事人希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消极作为,希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五日内既不受理并逾期也不作出决定,以便他的劳动争议早日进入诉讼程序。在实际情况中,多数劳动者更相信到法院诉讼,更希望自己的劳动争议尽早进入诉讼程序,以便他们的劳动争议及时解决。因为,如果通过劳动仲裁处理不好,最终还是要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于以上原因,目前,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已不断向法院起诉。笔者所在法院1-8月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已受理79件,与去年同期51件相比上升55%,且用人单位起诉劳动者的案件由去年的2件上升到9件,是去年同期的4.5倍。由于现在诉讼成本低,多数案件标的不大又比较简易的民事纠纷,当事人都想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再加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扩大了劳动争议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渠道,劳动争议案件起诉到法院的越来越多,法院的压力越来越大。
笔者建议:
一、由国务院针对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相应的《条例》,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尽量防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消极作为上做出具体的规定,以规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和仲裁,防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消极作为,充分发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的作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应针对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以有利于法官对劳动争议案件公正及时的审理,保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三、法院对受理和审结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要进行认真总结。通过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发现劳动用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及时向政府和用人单位反馈有关情况,提出司法建议。同时,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以案讲法,教育用人单位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教育劳动者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到既维护合法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公益,又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使审判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作者介绍】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
|
|
|
【大
中
小】【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