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中受到伤害能否享受工伤待遇?出租汽车公司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06年,四川省成都市连续发生两起出租汽车司机遇害案,家属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情况相同的两个案子经劳动保障部门裁决和法院审理后,却得到了不同的结果,从而引起了各方关注。
2006年,成都市出租汽车司机颜某和胡某在营运中被害。亡者直系亲属要求出租汽车公司按照工伤死亡标准给予赔偿,但所属出租汽车公司认为,公司和司机签订的是出租汽车租赁合同,合同双方是平等主体之间公平互利的合同租赁关系,不存在劳动雇用关系,因而拒绝按工伤保险死亡标准支付保险待遇。为此,亡者家属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诉,要求确认亡者与出租汽车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审理查明,颜某和胡某均为公司员工,与出租汽车公司签订了出租汽车租赁合同,公司为其办理了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书和计价器使用证。在对司机进行了岗前培训后,公司将出租汽车交由他们并以所在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每月向公司上交月租费。合同规定了出租汽车公司和租赁人的权利义务,其中第10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为劳动者提供就业岗位,出租汽车属于生产工具而非投资(工具)。根据合同的这些规定,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出租汽车公司提供给颜某、胡某的出租汽车属于生产工具,对颜某、胡某具有管理权。据此,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分别对这两起案件作出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裁决。
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裁决后,经调解,颜某家属从所在公司获得了8万元赔偿。而胡某所属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申诉。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出租汽车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胡某的具体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明确约定自己承担社会保险,因此这一合同是承包租赁经营合同,双方属于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6月,成都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成都市中级法院宣读二审判决后,近百名旁听的的哥黯然神伤。
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处处长王建说,成都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与企业的关系大致存在两类情况,一类是出租汽车属于司机自有,挂靠在出租汽车公司,交管理费以公司的名义运营;另一类出租汽车是企业的,招聘员工承包运营。前一类,出租汽车公司按规定应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后一类一般认定为租赁经营。但是目前现状是,出租汽车公司为了规避责任,大都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只签租赁合同。正是针对出租汽车行业的混乱现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司机详细解释合同的主要条款。”《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也规定,“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营运、规范服务等教育管理;(二)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承包经营合同”。王建认为,在出租汽车行业混乱状况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如果仅以签订劳动合同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会导致大批出租汽车司机被排斥在《劳动法》的覆盖范围外。
记者调查了成都市六七家出租汽车公司。这些公司招聘司机承包运营,与他们签订的都是承包租赁经营合同,均没签订劳动合同。成都市区现有1万多名出租汽车司机,签订劳动合同者寥寥。的哥反映说,如果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公司什么责任都不承担,如果签订劳动合同要承担很多责任的话,企业肯定会选择前者。现在愿意开出租汽车的人很多,不签劳动合同也得干,因为你不干自然有其他人干。
如果出租汽车公司与司机的事实劳动关系不被认定,公司无需承担社会保险责任,就意味着全都的哥将无缘享受工伤保险,因为工伤保险不吸纳个体参保,只面向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出租汽车驾驶员作为高风险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这让的哥无法接受。
颜某的代理律师李永惠说,这么多以此为生的劳动者如果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他们的权益怎么保护?本案例当事人与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他们能否被视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从而得到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利益,对保护全体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受到严厉处罚。那么,出租汽车司机与企业的关系到底应如何确认?是个亟待规范和解决的问题。
著名劳动法专家、北京天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在线labourlawhr.com主任贾富春律师认为,出租汽车司机与出租汽车公司之间应该具有劳动关系。因为出租汽车司机个人并不具有运营权,只有出租汽车公司才具有运营权,不论是出租汽车司机自己带车挂靠出租汽车公司经营,还是出租汽车公司将自己的车辆承包给出租汽车司机经营,出租汽车公司都负有经营管理权,并且要对出租汽车司机的日常运营行为实施管理。因此,出租汽车公司与出租汽车司机之间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双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因此出租汽车公司至少应当在2008年1月31日之前就签订完劳动合同,否则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