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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出台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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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出台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时间:2008-01-03 来源:阜阳日报(2008-01-03)
 
 
     近日,阜阳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和市建委联合发布了《阜阳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进一步维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分散建筑企业工伤事故风险。

  据了解,《实施办法》规定,在阜阳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均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统一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向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提供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建筑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5%作为缴费基数,按1.5%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须在工程开工前一次性缴清该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建筑业农民工(包括外来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参保期限自参保并缴费后的开工之日起至合同工期结束时止,其工伤保险待遇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

  另外,2008年阜阳市将继续建立农民工保障制度,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推进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努力改善建筑工程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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