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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即日起正式实施 [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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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即日起正式实施
   
 
 
时间:2007-12-27 来源:兰州新闻网(2007-12-27)
 
 
    
    今后,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农民工个人不缴费。未参保造成农民工伤残的,用人单位必须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或供养亲属抚恤金。12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甘肃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并于即日起正式实施。

  个人不承担缴费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的全部报酬确定,其中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超过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招用和辞退农民工,应当及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跨统筹地区进行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已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要在生产经营活动开始前到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要在生产经营活动开始前到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伤亡费用可自愿一次性领取

  因工伤残一至四级的农民工,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原则上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可以一次性领取。解除合同要付一次性补助金

  因工伤残一至四级农民工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并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以工伤农民工本人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的24个月,二级伤残的22个月,三级伤残的20个月,四级伤残的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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