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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7]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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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7]22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经研究,现对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以及退休(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下同)人员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进行调整。并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见附表。其中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按照退休人员标准执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参照离休人员标准执行。

  二、各县(市)、区的标准,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各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表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各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标准和计发基数

单位:元

丧葬费标准

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计发基数

南京

5000

5000

1500

无锡

5000

5000

1500

徐州

4200

4200

1100

常州

5000

5000

1500

苏州

5000

5000

1500

南通

4200

4200

1300

连云港

3600

3600

1000

淮安

3600

3600

1000

盐城

3600

3600

1000

扬州

4200

4200

1300

镇江

4200

4200

1300

泰州

3600

3600

1000

宿迁

3200

3200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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