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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预留问题的补充意见[(湘劳社政字〔200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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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预留问题的补充意见

(湘劳社政字〔2007〕13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费用预留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工伤费用预留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2号),积极稳妥处理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工伤问题,切实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经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按照规定终止或解除工伤职工劳动关系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支付给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中按照规定应当予以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如既往未予支付,还应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上费用据实支付给工伤职工本人,其费用列入改革成本。
  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包括改革改制时正在发放的以及工残退休人员、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在改革改制后死亡按规定应发放的)不再预留,由省级财政列入预算安排,实际发生时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据实拨付至相应机构发放。
  三、除以上费用外,其他工伤费用的预留应按湘劳社政字〔2006〕1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并足额拨付至相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时,不再预留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对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完成时已退休(含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时退养)的人员,在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按规定应发放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由省级财政列入预算安排,实际发生时由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据实拨付相应机构发放。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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