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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工作的补充通知[(穗交〔2006〕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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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工作的补充通知

(穗交〔2006〕473号)




各出租客运企业:

  现就市交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出租汽车行业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通知》(穗交〔2006〕278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我市出租汽车行业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通知》(穗交〔2006〕278号)自2006年5月22日起实施,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

  二、各企业要从构建和谐广州、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此项工作的进程,并依法处理好以下问题:

  (一)各企业与在司机补签劳动合同时,可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二)出租汽车更新时,企业必须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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