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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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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7〕58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卫生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以下简称“通知”)已转发给你们,按照“通知”关于制定高温津贴的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维护高温场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天6元-10元,各地应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具体的津贴标准。
  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并与本单位工会或工会代表通过平等协商,建立高温津贴制度,并执行本单位所在地的具体津贴标准。
  三、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本通知制定的高温津贴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要据实单列,同时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五、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每年的6月-8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它劳动保障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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