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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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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员工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用人单位采取空调等降温措施,使工作地点温度低于33℃的,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台发布高温警告信号预告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本办法所称气温以市气象台发布的为准。

  第五条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根据下列规定,合理安排作息时间,确保员工劳逸结合、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但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需要必须紧急处理或及时抢修的情况除外。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时,当日应停止工作;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8℃时,当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时,应根据生产工作情况,采取换班轮休等方法,缩短员工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加班加点;12时—15时应停止露天作业;因行业特点不能停止作业的,12时—15时员工露天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改善生产工具和设备,减少高温部件、产品暴露的时间和面积,采取自然通风、送风风扇、喷雾风扇和空气喷洒等方式做好通风工作,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高温天气到来之前,切实做好有关防暑降温的准备工作。建立健全防暑降温措施,及时检修或更换有故障的防暑降温设备、器材,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高温天气到来之前,对员工进行关于防暑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

  员工应积极参加关于防暑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增强高温天气作业的自我劳动保护意识。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高温天气到来之前,对露天作业员工进行体检。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在高温天气露天作业的员工,应调离露天作业岗位;确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天气对其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

  第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办法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或工作岗位的,员工应服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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