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决定在市本级灵活就业人员中施行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
一、参保范围
凡已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在城镇从事个体经济以及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的就业人员,均可参加基本
医疗保险。
二、缴费办法及标准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
医疗保险时,应当持本人户口本或暂住证、身份证及复印件和缴纳
养老保险费凭证,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人事档案寄存在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的,也可由档案寄存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
医疗保险,既可采取统帐结合的方式,也可只缴纳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以本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在参保年度的第一季度内一次性缴清一年的基本
医疗保险费。采取统帐结合方式参保的,按9%的比例缴纳,个人账户划入比例按《实施方案》执行;只建统筹基金的,按5%的比例缴纳。有雇佣关系的可以跟业主协商分担缴费的比例。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
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费统筹,按每人每年80元标准一次性缴纳一年的大额医疗费统筹基金。
三、
医疗保险待遇
(一)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自缴赞六个月后享受基本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工作)关系,或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三个月内继续参保,可在缴费次月起享受
医疗保险待遇。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门诊费用,建立个人帐户的,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由个人帐户负担;未建个人帐户的,由个人负担。
(三)灵活就业人员基本
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费统筹支付待遇,按《实施方案》及相关办法执行。
(四)初次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参加基本
医疗保险满三年后,符合规定的可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五)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享受基本
医疗保险持遇的同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六)本实施意见发布后退休并控月领取
养老保险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男达到35年,女达到3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必须缴纳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下同),可享受相应待遇。未达到缴费年限的,需按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的缴费基数及每年递增比例(以统筹地区前三年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率计算),—次性缴清不足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 采取统帐结合方式参保的,按9%的比例一次性缴清,享受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建个人帐户的,按5%的比例一次性缴清,享受退休人员基本
医疗保险报销待遇,但不再另建个人帐户。
(七)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必须连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未超过三个月的,需缴清所欠保费及滞纳金后,方可继续参保;逾期三个月未缴费的,视为缴费间断,间断后再次参保,按首次参保对待,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重新开始计算,以前的缴费年限不再计算在内。缴费间断超过两次以上者,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不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四、灵活就业人员在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未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计算在内。以后新产生的灵活就业人员,自具备灵活就业人员身分之日起,一年内需办理基本
医疗保险参保手续,逾期办理的,其参保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计算在内。
五、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及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统筹地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