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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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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正逐步推开,尚未开展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加快改革步伐,抓紧研究制定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在2000年年底前完成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 

    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我市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补助水平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二、医疗补助范围。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未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中的“两院”院士、省管优秀专家、省级以上劳模、获得亚洲、世界冠军的运动员。 

    三、医疗补助的具体筹资标准。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具体筹资标准要根据上年度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水平(包括财政支出、单位垫支、医疗机构垫支、个人垫支等)、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按每个人的实际工龄每月随工资发放。即:每人每月以10元为基数,每一年工龄补助2元,已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的实际工龄计算。 

    五、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及执行时间。医疗补助经费的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对未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中的“两院”院士、省管优秀专家、省级以上劳模、获得亚洲、世界冠军的运动员等实行医疗补助,其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市本级医疗补助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当年的医疗补助经费列入明年预算,自2001年1月1日起补发。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医疗补助从参保之月起发放;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不得发放医疗补助。 

    六、企业职工的医疗补助。实行医疗保险以后,为不降低企业职工的医疗待遇,国务院、省政府和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案》均明确规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中不足列支的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具体补助标准可由企业自定。

    七、各县(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各县(市、区)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办法,原则上执行市政府的规定,具体筹资标准、补助办法由当地政府根据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的承受能力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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