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调整城镇职工
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意见》(廊政办[2001]50号)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参保人员中特殊群体医疗费负担过重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市本级基本
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费统筹并足额缴费的参保职工(含退休人员)。
第三条 职工医疗救助要遵循扶弱济贫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禁徇私舞弊和弄虚作假。
第四条 职工医疗救助基金来源:
1、从当年征缴的大病统筹基金中提取10%;
2、接受社会各界捐款;
3、上年度未用完的医疗救助基金;
4、上述资金的银行利息。
第五条 申请职工医疗救助的条件:
1、经民政部门批准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医疗费个人自负一年在2000元以上者;
2、参保职工患病期间,夫妻一方有人失业或下岗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费,本人医疗费自负一年在5000元以上者;
3、参保人员一年医疗费用自负在10000元以上者;
第六条 职工申请医疗救助程序:
1、符合救助条件的参保人员,由本人或其亲属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市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审核。
2、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根据本人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及所在单位实际支付能力,提出拟救助的参保人员名单和救助金额,并进行社会公示。
3、公示后由
医疗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拨付。
第七条 职工医疗救助基金要专款专用,由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单独列帐管理,严禁挤占和挪作他用。
第八条 职工医疗救助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在下一参保年度的第一个季度进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