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为保障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落实,解决这些企业职工病有所医问题,现就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困难企业的界定:困难企业是指全面停产、濒临破产,无力按照《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
二、困难企业缴费基数及比例: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年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4.8%,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
三、困难企业医疗保险待遇:
(1)困难企业按此办法参保后可不受廊政办[2001]50号文件规定:“凡退休职工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比例超过15%的用人单位,需增加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限制。参保后,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均可同其他参保人一样享受规定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2)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后,《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等均按我市有关医保政策规定执行。其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及结算方式同其它参保人员。
(3)困难企业参保后凡患门诊特殊疾病人员,按照我市“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可进行申报鉴定,发证后,符合规定的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办法同其他门诊特殊疾病人员。
(4)困难企业参保职工的门诊费用,均由个人支付。
四、困难企业的认定:困难企业每年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报当地政府批准。
五、本意见由廊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各区(市、县)可根据本意见相应制定本统筹地区困难企业参保办法。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