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县、区管理的原则。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县区社会保险局承办工伤保险业务,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管理服务工作。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二、我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条例》和《实施意见》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三、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实行不同的基准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劳部[2003]29号文规定制定执行。
四、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泸州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泸州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0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200%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调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支付。
六、工伤认定
(一)工伤性质认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级机关、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县、区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工
伤认定申请由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乡镇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的职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工伤认定申请由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县、区劳动保障局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30日内对伤亡性质提出书面建议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认定结论。对县、区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情况复杂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直接审核调查。
(三)工伤认定的申请、受理、审核调查、时限等按照《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劳动能力鉴定
(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下设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机构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条例》的要求和统一的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负责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
(二)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受理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组织伤残职工到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体检诊断,并将有关病历及体检资料报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专家评审综合鉴定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三)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鉴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劳动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四)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职工因工负伤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疾病与工伤关联确认费用、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