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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一次性救济费基数的通知[冀劳办[1997]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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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厅
翼劳办[1997]222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一次性救济费基数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和军队驻翼企业:
  为适应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需要,现将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一次性救济基数调整如下:
  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基数由按死者本人标准工资计发改为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月平均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计发;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救济费基数改为按本人死亡时基本离退休金计发(基本离退休金包括翼劳[1996]163号文件所列项目和今后调整增加的离退休金)。
  二、此项费用原开支渠道不变。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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