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非工伤赔偿 >> 法律法规 >> 文章正文
河北省劳动厅、河北省财政厅、中共河北省委信访局、河北省总工会关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救济问题的通知 [冀劳险[1993]155号]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河北省劳动厅、河北省财政厅、中共河北省委信访局、河北省总工会文件
 
 

冀劳险[1993]155号

 
河北省劳动厅、河北省财政厅、中共河北省委信访局、河北省总工会关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救济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财政局、信访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
  为利于做好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善后工作,适当解决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我省国有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救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工龄满五年的正式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从死亡的下一个月起,根据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和人数,按月发给生活困难救济费,直至失去供养条件时止。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以企业劳资部门按规定填列的劳动保险(社会保险)卡片为准。
  二、生活困难救济费标准,参照民政部门现行社会救济标准执行,即: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45—5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30—40元。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生活困难救济费总和不得超过死者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的70%。供养直系亲属是孤寡老人和孤儿的,每月救济费可增发10—15元。
  三、死者配偶有工资收入的,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全省国有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部分,应计为抚养子女的生活费,不足部分再由死者单位按第二条的规定予以补齐;死者配偶是农民或有其它收入的,也要合理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在确定救济费数额时由企业酌情扣减。
  四、生活困难救济费,在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制度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在职职工列入企业管理费用,离退休职工按离退休费开支渠道解决。社会保险制度健全后,所需费用改由社会保险金中支付。
  五、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在此以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在职工死亡当时和现在均符合供养条件的,也可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按本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困难救济费。生活困难救济费标准随社会救济费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具体调整时间由省劳动厅、财政厅届时通知。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福利处..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本..
·关于邯钢严重违规办理职..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