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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费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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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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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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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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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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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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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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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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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离休干部的月基本养老金,包括99年以前历年调资部分及与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标准的补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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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1978]104号文
冀办字[2001]1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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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离退休费时,山区补贴、教职工10%以及教护龄津贴均纳入计算比例的基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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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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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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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老办法计发给退休人员的月基本养老金,包括99年以前历年调资部分(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金与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标准的补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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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1978]104号文
冀办字[2001]1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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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退职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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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计发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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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老办法计发给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包括99年以前历年调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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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1978]104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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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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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各种生活、物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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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等级工资89元
2. 岗位技能工资59元
3. 退职人员减半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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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政[1996]44号文
冀政[1998]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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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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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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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2月31日以前(即建立个人帐户以前)参加工作,统一制度后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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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按规定增发的一定比例的部分(94年10月31日以前在三线艰苦国防科技企业工作满20年的以及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满10年的人员可增发3%-5%,94年10月31日以前曾获省级以上劳模、军以上单位战斗英雄称号的人员;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人员,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称号的,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增发3%-9%的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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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政[1998]1号文
冀劳社办[2001]19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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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办法》实施后批准办理退职的,除个人帐户外,其它三项按正常退休的50%计发。
2.除根据规定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以外,其他提前退休人员按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每提前一睥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部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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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帐户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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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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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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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政[1998]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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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过渡性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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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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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前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95年底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4%。按特殊工种退休的人员,按规定增发一定比例的过渡性养老金,即:1994年10月31日以前曾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的,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3%,但增发的总比例按提前5年、4年、3年、2年、1年退休依次不得超过7%、5.6%、4.2%、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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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政[1998]1号文
冀劳社办[2001]19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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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补贴和调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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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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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工作年限/本人参加工作至退休全部年限(含中断缴费年限)*(106.5-1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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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政[1998]1号文
冀劳社办[2001]2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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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支付的其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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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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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抗日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
2.因工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辅助的离休干部
3.1998年6月底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后,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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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范围第1、2条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每人每月100元
2.因工致残护理费依照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的三个护理依赖等级分别执行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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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劳[1996]130号文
冀劳[1998]65号文
冀人发[1999]8号文
国发[1980]25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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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通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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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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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局级每人每月40元,处级24元,科级及其以下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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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老字[1992]1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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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洗理卫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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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退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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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月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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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财事字第8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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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工全残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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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8年6月以前在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因工全残离退休人员其人工养的直系亲属,不包括因病死亡的供养直系亲属。
2.1945年8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离退休后因患病死亡,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无依无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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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范围第1条的供养直系亲属,配偶每月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直系亲属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加发10%。
2.符合范围第2条的供养直系亲属,由原来发给一次性救济费改为按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标准按月计发,但发放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月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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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劳[1998]65号文
冀劳[1995]412号文
冀劳社办[1999]156号
冀劳人险[1983]29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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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支付的其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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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国前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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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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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给本人1-2个月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历次增资进入基数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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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1982]62号文
劳人险[1983]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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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冬季取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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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冬季取暖补贴费,不包括集中供热单位的补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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坝上地区75元,坝下地区60元,张家口、承德及两市其它县、青龙县50元,廊坊、唐山、秦皇岛、涞源县36元,保定市30.5元,沧州市33元,石家庄、衡水30元,邯郸、邢台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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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劳人险[1987]213号文
冀劳人险[1987]219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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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救济费、抚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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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支付的丧葬费
2.1998年6月底以前而且当地未实行工伤保险的因工全残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发给其从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费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遗属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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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退休、退职人员丧葬费为死者生前两个月的基本养老金
2.因工全残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费按死者生前一年二十个月基本养老金(含各种生活物价补贴)发给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其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1)供养一人者按死者生前6个月基本养老金发给;供养二人者,按死者生前9个月基本养老金发给;供养三人及三人以上者,按死者生前12个月基本养老金发给。(2)因粮油调价一次性补偿每人186-252元的生活困难补助费。(3)副食补贴5元按月数减半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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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劳社[2000]29号文
冀劳[1994]88号文
冀劳办[1997]222号文
冀劳险[1991]60号文
冀劳险[1992]145号文
劳人险[1985]15号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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