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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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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9]28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
  为保障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水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和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等有关规定,决定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12月31日以前按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自2009年1月1日起,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现行基础上工亡职工配偶每月增发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增发75元。本次调整后,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实际金额达不到每月691元的补齐差额;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达不到每月518元的补齐差额。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因工负伤被鉴定为1-4级后死亡的职工,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时,在职职工以死亡前领取的伤残津贴为计发基数,退休职工以死亡前领取的退休待遇(含工伤待遇补齐养老金差额)为计发基数。
  2003年底以前因工负伤被鉴定为1-4级后死亡的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基数低于1309元的,以1309元为计发基数。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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