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专项培训、竞业限制与违约金规定
【管理讲场 】
文/萧新永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企业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朮培训的,可以与该员工订立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企业提供的培训费用。企业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另外,《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规定,劳雇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也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兹以员工专项培训、竞业限制与违约金规定,分析如下。
一、员工专项培训,企业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情形
企业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朮培训的,可以与该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培训是指入职培训、上岗培训以及按照国家规定,企业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员工的职业培训,这些培训是企业的义务,亦即费用由企业支付,通常不涉及签订培训协议的问题,不能作为与员工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培训协议是企业提供费用,派员工参加专项技朮培训之前,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主要约定具体的培训费用、培训后的服务期、违约金及其支付方式等内容。
另外,企业尽量不要为处于试用期员工提供专项培训,因为员工在试用期内享有对合同的任意解约权,企业无权以协议、合同等形式加以限制,企业即使对员工很满意与信任,也不要轻易对处于试用期员工进行专项培训。
【案例一】员工在试用期内离职,能否要回培训费用?
某公司新招聘2名员工小张与小李,公司分别与他们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同时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两人表现不错,公司决定为两人各出资2万元进行为期20天的专项技朮培训。但是小张在试用期满前5天通知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小李在试用期过后的1个月也通知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对两人的答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须赔偿公司支付的培训费。两人均不同意赔偿2万元的培训费,公司最后提起仲裁,结果是小李需要赔偿公司的培训费,小张无须支付培训费。
此一案例说明员工在试用期内与试用期过离职的责任完全不同。其主要依据是《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答复》,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朮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满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像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一)专项培训费用的范围包括哪些?
一般可包括培训费用指公司支付的学杂费(学杂费报销范围: 培训报名费、学费、实验费、书杂费、实习费、数据费及人事部认可的其它费用)、公派出国、异地培训的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和日常杂费等。但不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和劳动福利费用。
(二)服务期的年限如何订?
《劳动合同法》未对服务期的年限做出具体规定。服务期是指企业与员工约定的,员工因享有企业给于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企业服务的年限,服务期主要针对核心岗位员工,长短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目的是为了防止员工在培训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企业带来培训费用等直接经济损失和重新招聘、培训新人所增加的间接成本,是一个很重要的人力资源脸措施。
(叁)服务期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员工能否终止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员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如企业放弃对员工履行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则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企业不得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
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企业要求员工继续履行剩余服务期的,则双方应当续订劳动合同,或将原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与服务期限一致。如员工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四)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责任是什么?
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企业提供的培训费用。企业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特别要提醒台商企业,企业必须保留支付培训费用的相关票据,否则无法証明真实的培训金额。
二、员工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企业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一)如何适用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朮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它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案例二】竞业限制条款没有约定范围与地域合法吗?
潘安是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机电工程专业的毕业生,2004年7月,被美国某着名机电研究院录用为国际优秀培养生前往该研究院学习,两年后顺利取得硕士学位。2006年9月,他回国后被北京一家大型机电公司高薪聘为机电工程师,企业要潘安签一纸劳动合同,该合同中加了竞业限制条款,条款规定,潘安在解除或终止合同两年内,不得到国内任何一家机电相关的企业工作,否则就要赔偿违约责任。潘安拿到合同后发现竞业限制条款太苛刻,他找单位负责人要求重新商订竞业限制的范围与地域,否则拒绝签合同。
这是一起有关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与地域的劳动争议案例,企业单方确定竞业限制的范围与地域,这种作法正确吗?
按《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与地域由劳雇双方约定,因此案例中的机电公司作法是违法的。
(二)补偿金和违约金如何约定?
法律没有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可由合同双方进行约定,但需注意合理性的问题,也没有规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和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先后顺序,这也可由双方约定。
叁、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23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不得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金。即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明确了可设立违约金法定情形只有两种,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四、企业针对上述的违约金条款限制如何应对?
就服务期而言,企业与员工订立专项培训服务期协议,并由财会单位建立专项会记科目,保留第叁方培训发票﹔另外对某些核心岗位员工所给予的特殊福利待遇,无法约定违约金时,可改变福利制度,变为民事的债权债务关系。(例如:改为借款方式)
就竞业限制而言而言,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合理的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和违约金标准﹔另外制作完善周密的竞业限制协议,以保护企业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