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
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济厅字〔2007〕25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涉及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用人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聘用工作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做好有关工作。事业单位已经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要按照本意见进行规范和完善;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应按照规定的政策和程序,做好现有在职人员的聘用工作。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确保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平稳过渡。
市委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9月13日
关于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 施 意 见
市人事局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厅字〔2005〕43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通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起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和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事业单位良性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
(二)工作原则。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应当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转制为企业的除外)及其在编在职人员。
三、工作步骤和要求
全市事业单位现有在职人员聘用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根据全市的总体安排,成立聘用工作组织,指导督促本辖区、本系统人员聘用工作。聘用单位也要成立由本单位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等组成的工作组织,负责本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制定工作方案。各事业单位要对现有岗位和在职人员情况进行调研分析,摸清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聘用工作方案,部署聘用工作。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单位机构编制、现有岗位情况、在职人员情况、工作方法步骤、组织领导等,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或在单位内部公示后组织实施。
(三)确定拟聘用人员。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应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批准的岗位设置限额内,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符合岗位要求的现有工作人员中选聘并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综合考核近3年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人员按现任(聘)职务或岗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拟聘用人员经公示后报主管部门审核。人员聘用工作要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四)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书面聘用合同。合同的内容和期限要与现有在职人员现任(聘)职务聘期相结合,并且符合岗位设置和科学管理的需要。聘用合同统一使用《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合同文本可从济南人事编制信息网(www.jnrs.gov.cn)下载。
1.现已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人员,聘用合同的签订由双方协商确定。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聘用合同的签订,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确定。
2.首次签订聘用合同,出现下列情况,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1)对现役军人配偶,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残疾人员,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6级以上的残疾人员,以及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人员,所在单位应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2)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可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3)职工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给予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仍未另行择业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另行择业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3.聘用合同分为4种类型:3年(含3年)以下的合同为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3年(不含3年)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对工龄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受聘人员,本人提出与单位签订聘用至退休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符合上述条件,在竞争上岗中没有聘用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未聘人员安置政策,予以妥善安置,不得解除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4.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以签订中、长期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5.试用期的规定只适用于单位新进人员,现有在职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不再规定试用期。
6.聘用双方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协商约定其他条款,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后,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和违约责任按《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各单位对出现的未聘人员,要坚持以内部安置为主的原则,积极采取多种方式给予妥善安置。
(六)检查验收。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要对所属事业单位聘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认真进行总结,并填写《济南市县(市)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统计表》和《济南市市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统计表》,与书面总结一并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将结合各项改革进展情况适时进行检查督导。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要与推行岗位管理制度、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等相关制度改革统筹协调,整体推进。按照“先入轨、后完善”的原则,全面开展事业单位现有在职人员的聘用工作,实现聘用制度的入轨运行。结合事业单位各项改革进展情况适时进行规范完善,逐步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
(二)明确责任,抓好落实。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层层抓好落实。市人事局负责全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综合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各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完成全面推行聘用制工作任务。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实行民主集中制,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认真执行政策规定,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按程序办事,对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人员聘用工作顺利进行。
(四)精心组织,确保稳定。要采取积极稳妥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既要严格执行政策,全面扎实推进,又要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既要有利于打破传统的用人模式,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又要保持单位职工队伍相对稳定,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附件:1.济南市市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统计表
2.济南市县(市)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统计表
3.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