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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对《华北油田矿区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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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冀劳社办字[2006]48号

关于对《华北油田矿区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复函
华北石油管理局:
  你局抄报我厅的《华北油田矿区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1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06]8号)文件,是各级政府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依据。鉴于筹集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不适用于企业内部筹资。因此,你局依据冀政1号和冀财社8号文件规定政策制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属于引用政策不当。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并入再就业资金,应由各级政府劳动、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资金需要确定具体数额或比例。鉴于你局目前受托承办有关失业保险经办业务,不具有政府职能,因此,不得将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用于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所需资金。
  三、请你们依据此复函,尽快修改华北油田矿区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完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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