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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的通知[冀劳[1998]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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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厅
冀劳[1998]70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批准,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做了调整,现予公告。请尽快转发各基层企业单位,并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
      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经省政府批准,确定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省辖设区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40元;除贫困县外其他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10元;贫困县每月180元。现予公布,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九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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