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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的通知[冀劳[1997]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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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厅
冀劳[1997]32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通过的关于《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到所属基层企业单位,并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
      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经省政府批准,确定我省企业职工最低标准分别调整为: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10元;除贫困县外其他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80元;贫困县每月160元。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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