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复查鉴定 |
| 项目编号: |
06057 |
| 项目类别: |
行政确认 |
| 管辖范围: |
全省 |
| 政策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 申报条件: |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 |
| 申报材料: |
1、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 2、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 3、收到初次鉴定通知书的有关材料; 4、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检验等诊疗资料。 |
| 办理程序: |
1、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提交初次鉴定的结论。 2、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送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初审责任人依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并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初审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下达补正通知书,限期补正。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
| 承办部门: |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 承 办 人: |
刘伯洲 |
| 办公地点: |
1504室 |
| 联系电话: |
0311-88616841 |
| 地 址: |
石家庄市维明北大街118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 审查方式: |
网上审查和书面审查相结合 |
| 审 核 人: |
李元河 |
| 联系电话: |
0311-88616841 |
| 审批权限: |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
| 办结时限: |
自受理申请日期60日内作出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
| 收费标准: |
再次鉴定的,每人次1200元 |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 公开形式: |
河北劳动保障网公开、文件公开、公开栏公开、新闻媒体公开 |
| 公开时间: |
长期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