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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套改言而无信、资产重组逃避债务、国务院文件在唐山竟无效力——大清河盐化公司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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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江湖』 [百姓话题]工资套改言而无信、资产重组逃避债务(转载)

  作者:草原老人 提交日期:2008-8-22 0:43:00 访问:44 回复:0  

工资套改言而无信、资产重组逃避债务、
  国务院文件在唐山竟无效力
  ——大清河盐化公司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反映
  
  
  我们是唐山三友集团下属的河北长芦大清河盐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清河盐化公司)退休职工。几十年来,我们辛辛苦苦奋战在生产第一线,流大汗,出大力,为企业发展和国家建设奉献了青春。由于大清河盐化公司违反劳动法,不兑现三次工资套改中确定的新增工资额,由于三友集团违规改制,逃避劳动债务,由于唐山市有关部门不负责任,互相推诿,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不予查究,拒绝执行国务院国办发[2006]91号文,致使我们的工资收入及养老金远远低于同行业的其他单位,无法保障生活、安度晚年。无奈之下,我们将此事公之于社会舆论,以促进问题的顺利解决。
  一、拖欠工资的由来——三次工资套改留下巨额“白条”
  1994年8月、1997年3月、2000年1月,大清河盐化公司根据河北省、唐山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文件,三次决定进行工资套改,提高职工工资标准。三次工资套改实施方案,均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于企业经济形势和承受能力的限制,套改后的新增工资额大部分未予兑现,累积至今已高达数千万元。
  在1994年至2001年期间,大清河盐化公司每月给职工发工资时,都要在工资单“基本工资”栏“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部分,分别记载月工资额(即应发工资)以及实发金额(即实发工资),从中可以看出欠付工资金额。
  依照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及河北省劳动厅冀劳[1995]83号文规定: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最长为一个月)。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八条,职工退休,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一次性付清工资。
  二、三友集团零值收购,逃避偿还职工工资——资产重组引发重大争议
  2005年间,唐山三友碱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唐山市政府的部署,对大清河盐化公司进行收购。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部分退休职工向工作组反映:三次工资套改遗留的工资拖欠问题应予解决。在大清河盐化公司八届八次职工代表大会上,一些职工代表也提出了同样的要求。
  然而,唐山市国资委和三友集团根本不予理睬,资产重组方案只字不提三次套改工资拖欠一事。他们不仅逃避清偿被拖欠的职工工资,而且不按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不按规定确定交易价格。2005年8月26日,唐山三友碱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市国资委签署《资产转让协议》,以整体零值收购股权的方式,受让大清河盐化公司全部资产。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明文规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国办发[2005]60号文提出: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
  国务院国资委2004年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采取转让前将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的方法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2006年的《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不得在评估作价之前从拟转让的国有净资产中先行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进行抵扣。
  三、有关部门互相推诿,职工多年投诉无门——唐山市劳动保障局拒绝处理令人费解
  2005年11月,我们向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邮寄投诉书,要求查处大清河盐化公司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该局接信后,以投诉超过法定限期为由,不予受理投诉。我们对这个通知不服,先向省劳动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然后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还向上级国资委反映大清河盐化公司违法改制问题,另案提起民事诉讼。但是,这些诉求都没有得到认真处理。
  唐山二级法院几经审理后认为:我们诉市劳动保障局不予受理投诉一案,涉及企业改制和工资政策,不在行政审判权限内,于2007年9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我们的起诉,同时建议我们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继续寻求问题的解决。
  2007年12月27日,我们通过国务院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提交的《国务院关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情况的报告》,得知2006年国务院成立由11个相关部门组成的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下发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意见,并且在互联网上查到了国办发[2006]91号文,即《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若干意见》。
  我们从这个重要文件重新看到了希望,立即通过律师给唐山市劳动保障局发函,请求该局依照国办发[2006]91号文妥善解决大清河盐化公司工资拖欠问题。得到的答复是:根据2007年河北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按照1992年以后我省历次套改企业工资标准的政策,该投诉不能作为拖欠工资事项。另外,此案已有终审判决,应执行生效判决。
  2008年1月8日,我们到唐山市劳动保障局当面陈情。工资处刘处长解答:大清河盐化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工资拖欠,因为套改的工资没有兑现过。至于答复所依据的“河北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刘处长以国家机密为由,拒绝提供。
  如果工资没有发过就不叫拖欠,那岂不是说中国从不存在工资拖欠?有关工资问题的上级政府文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我们为什么不能知道其内容呢?任何政府文件,凡是与国办发[2006]91号文抵触的,均不具有法律效力。此外,两次投诉的请求内容、法律依据、事实理由并不一样,法院从未认定大清河盐化公司不构成工资拖欠。
  因此,我们针对唐山市劳动保障局的答复,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料,再次遭遇行政机关的“太极推手”。市政府法制办以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含糊理由,驳回了我们的复议申请。
  四、国办发[2006]91号文是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国家政策——唐山市政府有义务保障政令畅通
  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在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的建议。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国务院于2006年11月23日,以国办发[2006]91号文,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了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认定范围,提出了分类解决问题的办法,确定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冀政办函[2007]17号)、《关于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报酬权益促进工资收入增长的意见》(冀政[2007]59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7]16号),对贯彻国办发[2006]91号文提出了具体措施。
  依照国办发[2006]91号文,“拖欠工资是企业应发而未发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应发工资按照职工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工资标准计算;企业因经济效益下降并经集体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相应降低了工资支付标准的,按照降低后的工资标准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按此衡量,我们完全符合“提供正常劳动(从未下岗或待工)”、“应发未发工资(工资套改方案是根据政府文件制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这两项要件。所谓工资套改,就是采取以级套级的方法提高职工岗位、技能工资标准,不同于发效益工资或者发奖金,本不该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套改后的“档案工资”,就是职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工资;企业应当重诺守信,设法兑现套改工资,不可随意改变工资分配制度。
  根据国办发[2006]91号文以及河北省配套实施文件“分类解决问题”的精神,对于大清河盐化公司这类拖欠职工工资而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其在与本企业工会协商或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基础上,制订具体清欠计划,并定期对企业落实清欠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长期以来,大清河盐化公司正常完成生产任务,经济效益平稳,年利税2000万元以上。只要领导重视、统筹安排,盘活资产、分期分批,就一定有办法克服困难,偿清巨额欠薪。
  五、我们的投诉请求——“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应该名副其实
  作为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唐山三友碱业(集团)有限公司拥有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授予的“全国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荣誉称号。当前,国家正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生问题越来越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不下决心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劳动者报酬权益怎么体现,和谐劳动关系从何谈起?!
  在此,我们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大清河盐化公司拖欠工资事件,恳请上级领导责成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执行国办发[2006]91号文件,督促大清河盐化公司与退休职工和工会协商制订清欠计划,妥善处理三次工资套改遗留问题,让我们这些风烛残年的老工人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早日拿到拖欠已久的血汗钱、养老钱!
  
  
  河北长芦大清河盐化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齐顺生、桑玉印、石信才、刘振、赵秋成等10余人 200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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