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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下发通知 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办法[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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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下发通知 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办法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9年04月08日 12时46分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完善因病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广西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发放标准实行动态调整,以便规范广西因病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计发办法。

  《通知》中提到的“企业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具备被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在供养者死亡当月符合六种情形之一。

  同时,《通知》将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标准分成两种(见右表下),计发标准随着被供养人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同步自行调整。供养直系亲属在享受救济费期间,受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暂停发放救济费,期满后仍符合供养条件的,恢复发放救济费,停发期间的救济费不予补发。享受救济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到境外或出国定居的,停发救济费。

  另外,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退职)人员,计发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职参保人员,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负责。

六种情形可获救济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

  4、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5、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6、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两种计发标准

  1、离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标准,即企业离休人员以及符合相关文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同等待遇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供养人死亡当月被供养人本人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发给救济费。

  2、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标准,即这类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供养人死亡当月被供养人本人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发给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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