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在精简退职、辞职、辞退、停薪留职、长病假等情况下的连续工龄计算
1、职工精简退职(精简回乡支农)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工龄计算。1961年-1965年6月9日,中央部署和进行精简职工、减少城镇人口的工作。经组织动员,并发给生产补助费被精简的职工,他们再次参加工作后,不论是否回原单位工作,其精简前的连续工龄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参加工作的时间,可从第一次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2、辞职人员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辞职是指根据劳动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经本人申请,企业行政批准,辞去工作。企业职工辞职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可以将职工辞职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辞退人员的工龄计算。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因违纪被企业辞退的职工重新就业后,辞退前的工龄和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