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处理、处分、判刑职工的连续工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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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处理、处分、判刑职工的连续工龄计算
1、职工自动离职或被除名后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的计算。企业职工在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我市市区不含吴中、相城区,合同制职工是1985年1月1日,全民及大集体以上企业固定工是1985年7月1日)前自动离职或被除名,后又重新参加工作,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企业职工在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至1995年12月31日前自动离职或被除名后又重新参加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自动离职或除名前后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企业职工1996年1月1日后自动离职或被除名,后又重新参加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自动离职或除名前后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例1、某职工1976年6月参加工作,1983年5月被除名,1984年1月又重新参加工作,1985年7月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计算该职工1991年底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按照以上规定,该职工从1984年1月起计算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为1年6个月(1984年1月-1985年6月),实际缴费年限是6年6个月(1985年7月-1991年12月),缴费年限计8年(1984年1月-1991年12月)。
例2、某职工1976年6月参加工作,1985年7月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1985年8月被除名,1987年11月又重新参加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该职工1991年底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按照以上规定,该职工只能计算除名前后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是4年4个月(1985年7月-1985年8月,1987年11月-1991年12月)。
2、职工受开除处分后连续工龄计算。职工在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被开除,后来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重新参加工作后至我市实行养老保险(含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在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至1995年12月31日前被开除的,其连续工龄(缴费年限)应按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职工在1996年1月1日后被开除的,按照视同缴费年限与1995年底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之和推算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
例3、某职工1976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7月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1988年6月被开除,1989年5月重新参加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该职工到1991年12月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该职工被开除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1991年12月底前实际缴费年限是3年(1985年7月-1988年6月)+2年8个月(1989年5月-1991年12月),计5年8个月(5.67年)。
例4、某职工1976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7月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1996年6月被开除,计算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推算储存额的缴费年限。
按照规定,计算该职工1995年底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推算储存额的缴费年限是1976年7月-1995年12月,计19年6个月(19.5年)。
3、职工被判刑后连续工龄计算。职工在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被判刑,后来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职工在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被判刑的,应按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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