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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期间的连续工龄计算
1、1970年以前经组织批准带原工资到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在校学习时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拿调干助学金(相当原工资的70%-90%)的职工,其在校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
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不论是否带工资,在校学习时间都可以计算连续工龄。
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学习时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2、调干生工龄计算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以及人民解放军系统的正式职工,经组织上调派学习的或者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离职,报考中等学校、高等学校的,都称为“调干生”。调干生学习期间及学习前后的工龄计算,应按照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仍属原单位在编人员并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供给制待遇的职工,被组织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其学习期间应视同带原薪, 学习期间也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2)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4)调干生退学(如因病退学)的,就业后,其入学以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5)调干学生毕业后,不服从分配,另找工作的,其入学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3、因“文革”延期分配工作的一九六六至一九六九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起算。没有明确学制时间的,从毕业当年的九月一日(春季毕业生应从毕业当年二月一日)起计算。其中因个人原因超过当时规定报到期限的,从本人报到之日开始计算。
省、市属一九六六至一九六九届技工学校、 半工(农)半读学校和职业学校的毕业生、招生时即列入国家统一分配计划、因“文革”原因延期分配工作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可参照同期毕业的大中专学校毕业生一样处理。其中因个人原因超过当时规定报到期限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本人报到之日起开始计算。
4、凡列入国家统一招生,统考入学,学习期满毕业后直接参加工作或回农村担任技术、管理工作的“社来社去”大中专毕业生,在其被直接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后,可从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所称“回农村担任技术、管理工作”,是指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领取国家补贴的乡镇半脱产党政干部、专业人员(含农民水利员、井灌员、机电员、农机员、农业经营管理员、农林牧渔技术员、税务助征员、财会人员、文化站广播电视站工作人员等),社教队工作人员、民办教师(含顶编代课教师)、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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