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的连续工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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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的连续工龄计算
1、退伍义务兵军龄一律从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人武部批准入伍之日算起;退伍时间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
2、凡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武装部队取得军籍的人员,在他们转业、复员、退伍参加地方工作后,其军龄应计算为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3、复员、退伍军人退出现役后,不论是直接由政府介绍参加工作的,还是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的,或者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所在单位正式编制的,他们的军龄都应当与参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
4、入伍前原为国家正式职工或集体所有制单位正式职工的,其入伍前的连续工龄连同军龄,应与复员、退伍后参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
5、复员、退伍后被全民所有制单位招为合同制工人的,其军龄应作为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计算。
6、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期间应征入伍,复员后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将其入伍前在最后一个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工作时间、服兵役时的军龄和复员、退伍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7、在军队服役期间被判刑的,凡未被开除军籍的,服刑期间不计算军龄,刑满释放后,其服刑前后的军龄应合并计算。
8、革命军人转入企业 (包括直接转业或复员后转入)以后非经组织调动而自动离职,离职后又到其他企业工作,因为在其第一次转入企业以后他已经是一个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规定的精神,其连续工龄同样应自再次转入企业之日算起,原来的革命军龄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
9、曾经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部队服役后转业到内地工作的人员,在按老办法计算退休待遇时,可执行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2]32号《关于如何执行<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函》的规定提高退休费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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