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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日报》:我市对住房公积金放宽政策[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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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日报》:我市对住房公积金放宽政策

我市对住房公积金放宽政策
最高可贷40万 最长年限30年
  
  

    政府将采取哪些措施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如何解决目前住房公积金缴存差距过大问题?怎样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如何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好地为缴存职工服务?
    
    9月19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依据上述原则,我市近期对2004年公布的廊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个贷办法进行了修订。新的《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和<廊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廊政【2008】107号)《人民银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廊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廊银发【2008】126号),已于9月16日执行。
    
    贷款关注点:最高可贷40万30年
    
    修订后的《廊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放宽了贷款限制,由原办法规定的“贷款对象应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含一年),且申请前一年内本人及配偶均未支取过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调整为“贷款对象应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含一年),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取消关于“申请前一年内本人及配偶均未支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在提高贷款额度方面,新办法执行了省建设厅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最高限额——40万元,最长期限30年。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意见,贷款截止年限由原来的“到法定退休年龄”调整为“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新办法增加了贷款置换相关条款,即办理“商业银行自营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在提供申请材料时增加“偿还商业购房贷款的证明”;偿还商业银行的购房贷款,在中介公司先行垫付资金后,由受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转到中介公司账户。
    
    提取关注点:增加8种可提取情形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扩大了提取范围,突破了原办法严格限于购房、调转等项规定,增加了“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农业户口进城务工人员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转入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就业”、“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8种情形可申请提取,扩大了保障对象范围,延伸了社会保障功能。
    
    新办法明确了提取时限和提取额度,并对各类提取情况作明确界定和区分。
    
    无贷款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时间界定为: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可在有效提取凭证生效后两年内。提取额度界定为:不超过购房款总额。
    
    贷款购房的职工提取时间界定为:在还贷期至贷款还清1年内,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可以每年提取一次贷款还清日以前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额度界定为: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总购房款。
    
    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职工提取时间界定为:每3个月提取一次。提取额度界定为:不超过期间支付的房租。
    
    归集关注点:单位缴存比例最高可为15%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缴存人身份和范围,对原办法所称“缴存职工”作了明确认定:指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单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6个月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基数上限等内容,新办法根据省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最高为15%,个人部分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但均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计算月缴存额的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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