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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忠告 没收假币须合法[1998年05月02日 光明日报王学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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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http://www.gmw.cn/01gmrb/1998-05/02/GB/17680^GM7-0  阅读:

 
1998年05月02日


3·15忠告 没收假币须合法

 

河北 王学山

 

  当你在商店付款时,收银员收了你的钱,告诉你:假币一律没收;
当你在专业银行储蓄所存款时,经验钞确认是假币、并随即被没收,
面对类似情况,你知道该怎么办吗?

  一、商场、储蓄所无权没收假币。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商场、储蓄所均是企
业,都是属于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的范畴。从民法角度看,其地位
与公民是平等的。根据规定,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才能履行“管理人民
币流通”的职能。

  二、注意“没收”的程序是否合法。

  1、注意主体问题。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含各地分行、支行)才有
权没收假币。对明知是假币仍使用者,由公安机关处罚。根据《行政
处罚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委托“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的其他银行或商场行使没收权。

  2、注意程序问题。首先,商场、储蓄所现场发现假币应共同存封
该币,立即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并由其鉴
定真伪。对确属假币的,没收方应先发给顾客《假币鉴定书》。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没收不应该在简单的程序下当场进行处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司货币管理处的规定,没收假币后还应为
消费者开具统一的《假币没收单》,注明面值、票号、没收时间、地
点,并由经办人签字。同时,没收方还应给持假币者送达《行政处罚
决定书》。如持币者不服处罚,可申请复议或诉讼。

  河北 王学山

  (中国消费者协会提供)http://www.gmw.cn/01gmrb/1998-05/02/GB/17680^GM7-02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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