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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9年帮助困难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09)16号)“困难企业”的界定20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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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9年帮助困难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就发(2009)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的总体部署,为切实做好本市“帮企业、保就业、促稳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帮助本市困难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稳定就业局势协调小组”
 

    成立“稳定就业局势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分管就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组长,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以及市民政局等部门分管领导参加,协调推进特殊时期稳定就业的政策措施。“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做好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
 

    (一)“困难企业”的界定
 

    本通知所指的“困难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受金融危机冲击较大,生产、经营出现阶段性暂时困难的;
 

    2、企业经与工会组织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提出稳定就业岗位或减薪的计划和措施,并予以实施的。实施减薪措施后,企业员工近三个月内平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3、吸纳就业人员较多,并且不裁员、少减员的;
 

    4、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和节能环保要求的;
 

    5、参加本市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
 

    (二)“困难企业”的认定
 

    “困难企业”的认定须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其中:
 

    1、区县属企业以及私营、外资企业,按照属地原则,由企业纳税地区县政府组织审核认定,并报“协调小组”备案。
 

    2、市属企业由各控股集团公司提出,经主管委办局审核认定,并报“协调小组”备案。
 

    3、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对于“困难企业”中生产经营暂时发生严重困难且恢复有望、属于地区或行业重点扶持范围、就业贡献大的中小企业,可认定为“特殊困难企业”,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政府和市相关委办局分别根据本地区或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特殊困难企业”经各区县政府或市有关部门认定后须报“协调小组”核准。
 

    三、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实行更加灵活的工时制度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生产特点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原已经批准实行以月或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申请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调节生产周期,稳定职工队伍。
 

    (二)鼓励轮班工作、岗位共享、培训过渡
 

    鼓励和引导“困难企业”在停工或半停工期间,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采取缩短工时、轮班工作、组织培训等措施,千方百计保持职工队伍稳定。实行岗位共享或停工期间,工资报酬可通过协商重新确定,组织员工培训的可根据《关于2009年实施职业培训特别计划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沪人社技发[2009]13号)的规定申请100%的培训费补贴。
 

    (三)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医疗、失业、工伤三项的社会保险费
 

    对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或小城镇养老保险中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以在2009年内缓缴医疗、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在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困难企业”应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四)给予“特殊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或岗位补贴
 

    根据“特殊困难企业”中实行岗位共享或处于停工状态,实际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员工人数,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特殊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或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标准分别为:社会保险费补贴为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40%(目前参加城保的补贴标准为334元/月,参加镇保的补贴标准为174元/月);岗位补贴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0%(目前为384元/月)。
 

    在“特殊困难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或岗位补贴期间,各区、县财政应按市补贴标准的一半给予配套补贴(市属企业由控股集团公司给予一定的配套补贴)。
 

    (五)其他
 

    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和缓缴社会保险费三项帮扶措施中,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
 

    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或岗位补贴的“特殊困难企业”,其完全停工的相关员工收入应不低于每人每月500元。
 

    四、切实做好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把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作为当前重要工作任务,抓紧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报“协调小组”备案。要认真做好“困难企业”的排摸工作,并通过一定途径予以公示。要加强对失业情况的动态监控,切实帮助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保持本市就业局势稳定。
 

    本通知自二○○九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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