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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9〕57号困难企业应符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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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9〕5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各企业集团,各企业: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精神,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现将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困难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
 

    (二)受金融危机影响,生产订单或销售额同比下降30%以上;
 

    (三)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四)2009年以来未裁员或裁员不超过职工总数的5%。
 

    符合上述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培训补贴。
 

    二、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及审批
 

    (一)补贴标准
 

    1.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参照本市失业保险金第五档的标准,每人每月为562元。
 

    2.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基数,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实际缴费基数予以补贴。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9%(如农民工按1%比例缴纳的,按实际缴费比例予以补贴)、失业保险补贴1%。
 

    3.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数为本企业实际待岗人数。
 

    待岗人数为:(1)企业安排职工待岗并签订待岗协议的人数;(2)因企业生产不足而采取轮班作业方式人员总数的50%。
 

    4.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审批期限为2009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审批通过后,先期拨付3个月的补贴资金,3个月后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再行核定。
 

    (二)企业申请及审批程序
 

    市属国有、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向各企业集团公司进行申请;其他企业向企业注册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进行申请。
 

    各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接到申请后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困难企业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会审下达批复,并及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布享受补贴的企业名单。补贴资金按失业保险基金拨付流程办理。
 

    企业应在补贴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向职工公示享受补贴的人数和资金数额,接受群众监督。
 

    (三)企业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初次申请需提交材料
 

    (1)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2)经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职工参加失业保险花名册(见附件2);
 

    (3)经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稳定就业岗位实施方案(包括:2009年以来裁员情况;稳定就业人数、时间、方式;恢复生产的措施等);
 

    (4)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待岗协议的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资产损益表复印件;
 

    (7)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会计凭证复印件;
 

    (8)生产订单减少或销售额下降的说明材料;
 

    (9)企业声明(见附件4)。
 

    2.再次核定需提交材料
 

    (1)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2)初次《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复印件;
 

    (3)企业资产损益表复印件;
 

    (4)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会计凭证复印件;
 

    (5)企业未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说明材料;
 

    (6)企业声明(见附件4)。
 

    三、稳定就业培训补贴标准及认定
 

    (一)职业培训组织实施
 

    1.享受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组织待岗职工开展职业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质,开展待岗职工培训的企业应制定具体的在岗培训计划。计划应包括:待岗职工的人数及岗位名称和职业分类,开展培训的专业、时间、方式及培训机构,培训的预算安排及措施。
 

    2.企业组织待岗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资格培训的,可通过企业职工培训机构实施,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可委托本市技工院校开展待岗职工职业培训。企业应与技工院校签订待岗职工职业培训协议(简称培训协议),明确培训人数、培训时间、职业(工种)、职业资格等级、培训方式等基本内容。
 

    3.企业开展待岗职工职业培训前,市属国有、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应将培训计划报各企业集团公司;其他企业应将培训计划报企业注册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各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在接到企业报送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职业培训补贴
 

    1.企业组织待岗职工参加岗位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资格培训的,应填写待岗职工职业培训考勤记录,培训时间按月计算。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由企业组织实施和考核;开展职业技能资格培训的,须经鉴定机构考核合格,取得国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2.职业培训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开展职业培训时间1个月以上的,培训最后1个月时间超过12天(含12天),按照1个月标准予以补贴。凡经职业培训鉴定,获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在每人每月100元的基础上,初级工再给予200元;中级工再给予300元;高级工及以上再给予4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审批期限为2009年内。
 

    3.职业培训补贴由组织待岗职工职业培训的企业先行垫付,培训结束后,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按照规定申请补贴。
 

    (三)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及审批程序
 

    市属国有、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向各企业集团公司进行申请;其他企业向企业注册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进行申请。
 

    各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在接到企业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下达批复。补贴资金按失业保险基金拨付流程办理。
 

    (四)企业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复印件);
 

    2.《企业待岗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
 

    3.企业与技工院校签订的培训协议;
 

    4.经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确认的《企业待岗职工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
 

    四、监督检查
 

    (一)企业应据实申请各项补贴,不得虚报、瞒报。在享受补贴期间,企业不得裁减职工。对企业存在违规操作、违反承诺的,企业职工及社会各界可以向各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举报。
 

    (二)各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应认真履行职责,深入企业了解核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稳定就业情况,按照规定严格审批。同时,要采取措施,切实提高效率。
 

    (三)加强对享受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培训补贴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补贴的、违反承诺裁减员工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责成初审部门负责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略):1.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
 

    2.企业待岗人员参加失业保险花名册
 

    3.企业待岗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批表
 

    4.企业声明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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