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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伤亡 企业也要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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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伤亡 企业也要救济
提供者:王学山 时间:2007-12-20 16:43:52 来源于:acftu.people.com.cn 作者:邬科 陈笑尘 

 
  非因工伤亡 企业也要救济

    法官强调:员工自杀犯罪导致自身伤亡不纳入此类救济范畴
 

    
 

    时报讯 (记者 邬科 通讯员 陈笑尘) 员工非因工死亡,单位有没有救助义务呢?近日,佛山高明法院就判决了一宗案件,企业主向死者家属一次性支付了救济金。
 

    前年,湖南省瑶族自治县20岁的小伙子刘刚受聘于冼磊(化名)经营的高明某生态果园,担任保安。去年2月13日晚8时左右,刘刚进城办事,行驶途中遇紧急情况处置不当,造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刘刚无证驾驶)。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刘刚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他的死亡给家庭带来巨大的打击。去年5月19日,佛山市高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刚之死不能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刘父又找到了企业为员工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但刘刚是借用别人的身份证投保,保险公司拒赔。
 

    非因工死亡,难道真的没希望获得救济和补偿吗?万般无奈之下,刘父向高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经仲裁,依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职工非因工死亡,可获得抚恤金等费用”,高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刘刚所就职的生态园应向刘刚父母支付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合计27540元。
 

    生态园老板冼磊不服,向高明区法院提起起诉。冼磊提出:刘刚之死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丝毫关系,要求企业为此“埋单”,对守法经营的企业显失公平,并必然加重企业的经济负担。刘刚的家属无法得到保险利益,过错并不在于生态园,生态园也没有义务给予救济。
 

    高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佛山市高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合法,驳回了原告生态园经营者冼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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