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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非因工死亡,企业当依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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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非因工死亡,企业当依法救助
提供者:王学山 时间:2007-11-30 14:09:12 来源于:rmfyb.chinacourt.org 作者: 

 
  员工非因工死亡,企业当依法救助

    高明法院判令企业主向死者家属支付一次性救济金
 

    作者张光宇 陈笑尘 彭智聪 杜楠
 

    新 闻 提 示
 

    劳动者无论是因工伤亡或非因工伤亡,均会给家属造成极大的刺激与伤害,特别是死者为家庭主要劳动力的,甚至会严重影响其亲属日后的生活。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经营者应对非因工伤亡职工给予相应的抚恤金费用补救,意在弘扬我国传统的扶危济困美德、让经济实力相对较强的经营者支付一定数额费用对死者家属进行精神上的抚慰,以助其渡过难关。
 

    2005年10月,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20岁的小伙子刘燕西南下广东佛山打工。12月中旬,刘燕西受聘于由冼东良经营的高明荷城西安盈香生态果园,与同样受聘于此的谢旭光一起做保安工作。由于工作地点离城区较远,生态园为包括刘、谢二人在内的全体员工提供了宿舍居住。
 

    2006年2月13日晚8时左右,刘燕西借用同事谢旭光的二轮摩托车进城办事。行驶途中,由于遇紧急情况处置不当,致摩托车失控倒地,造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刘燕西没有摩托车驾驶证,属无证驾驶)。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燕西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刘燕西应聘之时,曾告知生态果园老板冼东良:“我暂时没有身份证,等一个月以后,我就回家办理身份证,再给你们。”冼东良说:“没有身份证,以后补上也可以,你现在去做保安工作,最好去借一个身份证,好上保险。”于是,刘燕西就借了一个身份证入保。由于是借用他人的身份证投的保,导致在刘燕西出事后无法从保险公司处取得相应的保险赔付金。
 

    刘燕西身为长子,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他的家乡在湘西山区,经济相对落后。刘燕西意外死亡,给家庭带来巨大的打击。其父刘建刚、母魏春梅先后从家乡来到佛山,要求为刘燕西申请工伤认定。2006年5月19日,佛山市高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燕西于2006年2月13日受到的伤害不能认定或视同为工伤。刘燕西父母不服,向高明区人民法院一并提起了要求认定工伤赔偿的行政诉讼和要求工伤赔偿的民事诉讼。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驳回刘父母的行政诉讼请求。要求工伤赔偿的民事诉讼也同时败诉。
 

    败诉后,刘建刚向高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其儿子的非因工死亡待遇问题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经仲裁,依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职工非因工死亡,可获得抚恤金等费用”,裁决盈香生态园向刘建刚支付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合计27540元。
 

    劳动仲裁做出后,生态园经营者冼东良又不服,向高明区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不支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
 

    高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刘燕西作为原告的员工非因工伤死亡,其直系亲属有权享受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等待遇。佛山市高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是合法的,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故不予支持。日前,高明区法院已驳回了原告生态园经营者冼东良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当事人说
 

    原告刘建刚(死者父亲):法律没有将因无证驾驶而死亡排除在救济之外
 

    被告冼东良(生态园主):为非因工死亡“埋单”支付救济金,显失公平
 

    原告认为:儿子刘燕西为了生态园的利益,辛辛苦苦地忘我劳动,最后连自己的生命都没有了。刘燕西的死就算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生态园也应该给予一定的救济金,因为刘燕西毕竟是在生态园工作期间出事的。而刘燕西无证驾驶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其主观上并没有故意,法律也没有明确将无证驾驶这种违法行为排除在非因工死亡的救济之外。如果生态园不给予一定的救济,死者家属的生活将陷入困境,心理上也无法接受。
 

    被告认为:在第一轮的工伤赔偿诉讼中,刘建刚已经败诉了,没有理由再要求给予赔偿。造成刘燕西死亡的原因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丝毫的关系,全是因为刘燕西无照驾驶和违章危险操作。在此种情况下,要求企业为员工因违法行为致非因工死亡“埋单”、支付救济金等费用,不但对守法经营的企业显失公平,并必然加重企业的经济负担。至于刘燕西的家属无法得到保险利益,其过错并不在于生态园,生态园也没有义务在员工不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时候给予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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