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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缴养老保险劳动仲裁委裁决张某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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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缴养老保险劳动仲裁委裁决张某胜诉
提供者:王学山 时间:2007-11-19 16:28:41 来源于:www.bjlaodong.com 作者:张靖 

 
  

    下岗的张某查询自己的养老保险时,发现单位从未给他缴纳过养老保险费,而她自己缴纳的部分也不见了。更令张某不能理解的是,单位竟称她的个人档案也丢了。
 

    1988年3月,张某调到银川市某邮电印刷厂;1993年5月下岗。下岗后张某到银川市社保局查询自己的养老保险,被告知该印刷厂一直没给她缴纳养老保险费,而她个人缴纳的部分也没缴到社保局。张某向印刷厂询问此事时,又得知她的档案丢失了。张某与印刷厂协商多次未果,于是向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诉,要求该印刷厂安排她上岗工作,补发她待岗期间的生活费,并补交1988年至2003年底的社会保险费。
 

    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查取证和审理查明,2000年1月4日,宁夏邮政、电信两家召开“移交邮政分流人员、邮电印刷厂、邮电服装厂人员会议”,将宁夏某邮电印刷厂整体移交到银川市邮政管理局。该会议纪要中,宁夏某邮电印刷厂移交人员名单上没有张某的名字。但2000年11月21日,张某给银川市房管局新华房管所出具房改证明时,该印刷厂明确写到:张某系本单位下岗职工……2003年12月27日,该印刷厂给银川市社保局出具证明:张某系本单位职工,1993年回家待岗至今。由于本单位管理不善将张某档案丢失,希望银川市社保局为张某办理养老保险等有关事宜。
 

    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认为,该印刷厂于2000年11月、2003年12月分别为张某出具相关证明,证实张某是该单位职工。该印刷厂说2000年5月邮政、电信分家时,移交人员花名册中没有张某名字,责任不在张某,而且该印刷厂没有证据证明已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所以张某仍是该单位职工。经裁决,该印刷厂安排张某上岗工作,并支付张某2003年11月至2004年4月的生活费1130元,同时补缴张某1988年8月至2004年4月的养老保险费18958元,并为张某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并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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