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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 解除须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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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 解除须补偿
提供者:王学山 时间:2007-11-19 16:18:58 来源于:www.bjlaodong.com 作者:不详 

 
  

    张某到某饮食公司工作已经有好几年了,但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
 

    今年2月28日,饮食公司口头通知张某下月不用来上班了。几天后,张某从单位领到了1300元的补助,补助表中注明,补助款系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发放的一次性补助。
 

    此后,张某以单位应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饮食公司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金6479.15元。
 

    饮食公司不服仲裁提起诉讼。饮食公司认为,张某当初在补助表中签字且领取了补助款,表明与公司就解除合同一事达成了共识,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张某不能在领款后再要求经济补偿金。
 

    对此,张某表示,自己在补助表上签字,并不表示自己放弃索要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判决饮食公司给付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479元、额外经济补偿金3239元、延迟通知赔偿金1300元,合计11018元(已付1300元,余款9718元)。
 

    法官析案
 

    田桂清法官:张某到饮食公司工作以后,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与该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今年2月28日,饮食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时,应当依法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因未提前30天通知的延迟通知赔偿金,但其仅支付张某“一次性补助”1300元的做法有悖于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另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还须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饮食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公司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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