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某部属科研所,前不久先后将两名职工告到法院,理由是这两名职工一个已被辞退,一个打了辞职报告,就应该把所里分给他们的福利房交出来。据了解,因职工“跳槽”,或被辞退、除名等引发的“交房”案,近来越来越多。
本市这家部属科研所1999年进行房改,把一批位于上海路上的住房以成本价出售给职工。但该所规定,买房职工必须签一份“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这份“契约”规定,职工以成本价买房,未满5年,不得出售、出租、转让;在此期间,购房者调离本所,或辞职、自动离职,以及被辞退、除名,所购住房将由单位以政府规定的成本价回购,扣除个人应邀手续费,购房款给个人。
1999年,该所分配福利房,于成(化名)和李虎(化名)分别以3.9万元和4万余元的价格,各买下一套面积为70多平方米的住房,并和单位签了“公有住房买卖契约”。
但前不久,这家科研所发现,于成老是无故旷工,经教育也无济于事。于是,该所作出了对于成辞退的决定。而在此期间,李虎向所里打了辞职报告,欲“跳槽”到另一家单位。一个被辞退,一个要“跳槽”,科研所于是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要求回购他俩的这两套住房,但却遭到了拒绝。他俩的理由是,把房子收走,他们没地方住。
多次交涉未果,科研所只得先后将他俩告到法院,认为他俩已经不为科研所服务了,理应依“契约”交出住房。
对于单位为回购住房而把自己告上法庭,李虎说,他的房子是按福利政策买下的,并且办了产权证。他是住房的产权人,单位不应逼他交出房子。
目前,这两起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引进的人才想“跳槽”进修,却要丢掉“家”
于成和李虎的经历并非个例。据了解,本市的很多高校和科研机构,都采取有条件出售房改房的办法吸引人才。而当这些人辞职时,因房改房的归属产生了大量的纠纷。
“其实我也曾想离开单位。”刘云(化名)是本市一科研所从上海一私有科技公司“挖”来的人才。她说,当时她在上海的收入也很高,但因为没房子,每月的工资有不少都用在了租房上。“所以,现在的单位说愿意给我一套房改房,我就动心了。”
刘云告诉记者,1998年,根据科研所的政策,她只花了4万多元就买下了一套位于广州路附近的80平方米的房子。当时,她和单位引进的其他人才一样,和科研所签订了合同。双方约定,如果刘云离开科研所就要交出房子。刘云说,“那时侯,我刚生了孩子,极需有个属于自己的房子安顿下来,所以也没多想。”
刘云很快就办了房子的产权证,还花了两万块钱搞了装修。刘云的孩子上幼儿园后,她便想到北京进修,但科研所坚决反对。为此,一气之下,刘云提出了辞职。科研所的回复是,要辞职就得把房子交出来。
刘云觉得很委屈。她说,房改房是单位的一项福利,可以视为是一种津贴,是单位对人才个人能力的肯定。几年来,她也为科研所做了很多贡献。“再说,我连房产证都办到了,难道房子还不是我的吗?”刘云无奈地说,她曾想过打官司,但单位的同事都劝她算了,不要为了进修,把幸幸苦苦经营的家给丢了。
“后来我听说,外地曾有一类似的案例,结果法院判员工败诉,返还房子。”刘云无奈地说,她有不少同学都处在像她这样的两难境地。他们都感慨,真是一套房子困死人!
律师:不能简单以“违约”下定论
如果享有福利房的职工离职,那么他们应不应该按照“契约”规定,把房子交出来?昨天,本市一些法律界人士经分析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市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骏介绍说,类似案件,北京已经有了“判例”,购买福利房时,和单位签了“契约”的职工承担了败诉责任,被判令交出住房。他分析认为,“公有住房买卖契约”就是份合同,其中的“回购”规定,其实是一种条件。因此,这份合同是附条件合同,只要条件成立,合同就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市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包俊也持相同观点。他说,“契约”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职工签了,就说明他同意“契约”条款,并且职工也清楚毁约的后果。因此,职工一旦离职,就应依约交出住房。他认为,本市某部属科研所状告两职工违约,要求返还住房,理应得到支持。
但南京东方瑞信律师事务所主任阎世强律师却有不同的意见。他认为,单位分给职工的住房,价格低廉,实际上带有一种福利性质,这是冲着职工为单位创造了效益而分的,目的也是为了鼓励职工。这种住房买卖,不是单纯的市场交易,而是对职工贡献的认可。他说,如果仅仅以一份“契约”就让离职职工把“家”丢掉,实际上是不公平的。因此,他认为,对这类案件,应慎重裁判,应充分考虑这种住房的性质,而不应简单地以谁违约谁守约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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