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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住房奖励后跳槽被判双倍返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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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住房奖励后跳槽被判双倍返还购房款
提供者:王学山 时间:2007-11-14 14:30:55 来源于:legalaily.com.cn 作者:邓新建 李志金 

 
  为工厂服务7年获得住房奖励后,不守信用,违反《特殊贡献奖获取协议书》而跳槽,从而引发了一场财产纠纷。近日,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三乡法庭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被告陈石向原告支付双倍购房款。

    打工七年获住房奖励
 

    2004年元月10日晚,中山市三乡镇的某铝制品厂举行春节联欢晚会,并对厂里6位有特殊贡献的员工每人奖励一套100平方米、价值20万元的商品房。陈石是6位幸运者中的一位。到厂里工作7年,他工作勤恳,刻苦钻研,从一名普通工人成长为厂里的技术和管理骨干。每月1200元的薪水,20万元等于自己干15年,如此高的回报,怎能不让人激动!
 

    获奖者违规跳槽
 

    第二天,厂方与陈石签订了《特殊贡献奖获取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厂方)以按揭方式为乙方(陈石)购买住房一套,甲方为乙方提供适合其发展的有利空间,在职期间支付相应工资待遇并享受正常工厂福利待遇;乙方承诺自供楼第一期时间开始为甲方服务至少10年以上,在此期间,乙方不得提出辞职;乙方未按协议要求服务相关年限,甲方可取消住房奖励;协议离职,乙方必须退还甲方已交房款;乙方单方离职,按已交房款的两倍退还给甲方。
 

    厂方允许获奖者自由选房。陈石在镇中心某小区选中了自己满意的一套商品房,总房款21万。手续办清,房屋顺利过户到陈石名下。
 

    但是,获奖两年后,2006年3月,陈石向厂方递交了辞职申请书,原因一栏只写了“个人原因”四个字。
 

    陈石获奖两年后申请辞职,离奖励协议约定的最低服务年限还有8年,厂方自然是不同意。然而,陈石从此就不再到该厂上班了。
 

    履行协议双倍还房款
 

    今年初,铝制品厂把陈石告上了法庭。原告认为:2006年3月,被告陈石提出辞职要求,在未及原告答复的情况下,被告从第二天起就没有到原告处工作。被告已另成立一家与原告经营同类产品的公司,陈石的行为严重违反双方协议的竞业禁止规定,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购房款共计27万多元。
 

    经查,包括首期款和逐月按揭款,原告共为被告支付包括首期款和逐月按揭款房款总额为139822.79元。
 

    中山市人民法院三乡法庭认为,双方签订的《特殊贡献奖获取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遵守协议的约定。被告单方离职,应按协议约定向原告双倍退还已交购房款,共计279645.58元。被告主张《特殊贡献奖获取协议书》非自愿签订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遂依法判决被告陈石向原告支付279645.58元,即按协议约定,双倍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
 

    邓新建 李志金
 

    法官点评
 

    主审法官认为,权利义务相一致是最基本的法律规则。企业的奖励不是扶贫,不是赠与,而是为了留住人才,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从而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所以,企业在重奖员工的同时,也会要求获奖者履行一定的义务。这种约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就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特殊贡献奖获取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原告依约履行了帮助被告买房的义务,被告也应依约履行其相应的义务。既然被告由于个人原因,不愿再为企业服务到约定的年限,单方离职,就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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